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的順序是什麼
在大家眼裏,銀行就是一種比較堅固的存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破產的。商業銀行與老百姓的生活相掛鈎,它是一個儲蓄機構,發放工資,存取款,刷卡消費等等都是經過商業銀行這個平台進行的,大家應該對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的順序是什麼不是很瞭解,小編就介紹一下。
一、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的順序是什麼
普通《破產法》的債務清償次序一般不適用於商業銀行破產。美國聯邦破產法規定,如勞動債權、各種擔保債券並不當然優先。主要原因在於,商業銀行破產中加人了存款保險制度、中央銀行再貸款援救等金融安全網因素。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以強調優先債權優先,實則是用存款保險制度為少數債權提供償付保障,違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損害中小存款人,特別是個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利公平。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清算清償順序為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公司法》則規定,公司清算的清償次序為清算費用、所欠國家税款、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這裏面至少有幾個問題需要釐清:
1、勞動債權是否優先。修訂的《破產法》對於勞動債權是否優先問題一直存有爭議。一般認為,勞動債權包括拖欠的職工工資、拖欠的職工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費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三部分,勞動債權優先並不存在爭議,但其是否優先於其他擔保債權值得商榷。在商業銀行破產中,勞動債權是否優先於其他擔保債權同樣值得疑問。金融機構之間借貸十分普遍,而且數量巨大,如果在商業銀行破產案件中,勞動債權優先於一般擔保債權將極大危害金融機構利益。
2、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如何清償。中央銀行的再貸款是為了拯救商業銀行提供的資金支持,其來源於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量。當商業銀行難以被拯救,進人破產清算時,理應對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這類無擔保債權優先清償,並且應當明確規定其清償次序在國家税款之前。這類資金不應成為商業銀行經營成果的構成部分,不得再徵税,應在税款之前清償,以體現該資金的特殊屬性。
3、存款保險制度償付給商業銀行的資金是否與商業銀行清算財產合併。存款保險制度設立後,一旦商業銀行破產,可以獲得一定的存款保險償付,該資金應當與破產財產分開使用,主要優先償付中小債權人,特別是個人債權人的債權。
大家應該已經知道了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的順序是什麼了,雖然商業銀行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破產的,但是還是會因為許多的原因導致銀行破產。在我國的商業銀行破產清算的順序與國外的並不相同,商業銀行的債務清償有專門的商業銀行法來説明,並不適用於普通的公司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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