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合併或分立解散需要清算嗎?
一、公司因合併或分立解散需要清算嗎?
公司因合併或分立解散需要清算,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因此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時,不需要進行清算。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協議,以及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再按時通知債權人即可。並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時,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之規定,貿易公司應當償還合併前科技公司的債務。貿易公司不能以不知情為由拒絕。針對此類合併中的風險,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予以防範:
可以在合併協議中規定相關的條款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並要求被合併企業股東做擔保。在進行合併時,應當對被合併企業進行詳細的調查瞭解。
二、單位分立合併支付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嗎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有一些公司經營經營方面的需要去進行一些合併或者是分立,當然不管是哪一種方式,對於公司而言都需要對於財產進行清算,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完成合並或者是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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