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或者一個公司的合併和分立需要清算嗎?
一、多個或者一個公司的合併和分立需要清算嗎?
多個或者一個公司的合併和分立需要清算的。結合現行公司法,答案應該並不絕對,也就是説,只有合併或者分立涉及到原公司需要解散的,那麼就涉及清算問題。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分立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股東會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因此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時,不需要進行清算。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協議,以及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再按時通知債權人即可。並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時,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三、公司合併的形式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在日常的經營與管理中公司由於經營或者是其他的原因進行多個公司的合併或者是一個公司分立多個公司的情況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對於促進公司的良好經營以及未來的發展都是非常有好處的,因此是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必須要經過董事會成員的決議和最終的決定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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