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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解散需要清算嗎

分公司解散需要清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分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分公司解散需要清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