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案件的訴訟程序

破產清算案件的訴訟程序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破產清算的程序

您好!關於“破產清算案件的訴訟程序”的回覆如下:

以下就是破產清算的程序的相關回答。一、破產宣告

所謂破產宣告,是指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所在地提出的破產申請,經審查認定後,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説,法院對破產宣告條件進行審查判斷,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進行清算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程序。破產宣告是繼破產申請、破產受理之後的程序階段,以破產受理作為破產程序開始的標誌,受理後即產生程序開始的效力,但並沒有進入實質性階段。破產宣告是破產程序進入實質階段的標誌,且從破產宣告起不再產生破產程序的中止、回覆情況。

企業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其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權人提此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供關於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以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同時,該企業作為債務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董事會會議關於申請和解或宣告破產的決議、企業財產狀況説明書、有關的會計報表、債務清冊和債權清冊。

債務人確屬嚴懲虧損,不能清償還到期債務的,而且債務人與其債權人間不能和解或和解無效,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二、破產公告與申報債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應當公開進行,也就是不論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是否公開,法院在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時,必須公開進行。應在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後首先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到庭,當庭宣佈裁定,債權人、債務人拒不到庭的,不影響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的同時可發佈公告。公告是人民法院送達破產宣告裁定的基本形式,是對所有的利害關係人的送達。破產公告一般應當刊登在專門公告刊物上,並進行其他的公告安排,或通過廣播、電視進行公告,同時應加蓋人民法院的印章。

公告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⑴破產宣靠裁定的主文,應當寫明破產宣告公告、宣告企業破產的日期、破產企業的名稱、破產企業的資產情況、基本負債情況、宣告債務人破產的理由和法律根據;

⑵有關破產企業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的保存護事項;

⑶告知破產案件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向清算組或破產清算組織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⑷告知(新)債權人申請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報債權的法律後果;

⑸破產清算組織已被指定的,公告破產清算組成員的姓名、住所及地點;

⑹公告生效的日期,一般應寫明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⑺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公告的其他事項。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對債務人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財產執行程序必須中止,並應及時通知債務人的開户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的結算業務。開户銀行支付維持債務人政黨生產經營所在地必需的費用,應經人民法院許可。

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後的未能定期間內,向法院呈報其債權,以便參加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債權申報是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行便權利的基礎。凡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呈報債權,就不能取得破產法賦予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的各項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了債權申報的法定期間,即債權申報期限為1個月和3個月期限兩種:對於已知的債權人,其債權申報期限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對於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其債權申報期限為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

三、清算組織

人民法院於宣告企業破產一定期限內可以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民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對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所謂破產清算組織是指破產宣告後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並對破產企業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變賣、處理和分配它是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總管破產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

⑴清算組織的特徵有:

1)它是在破產宣告後依法顧立的具有臨時性的特別機關,它將隨破產清算程序的終結而解散。

2)它是負債執行破產財產保管、清理、估價、變賣、處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務的機關;

3)它是以自己名義執行破產清算事務的獨立機關,就是説清算組既不是政府機構,也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屬機構,它應當獨立地先例職權、獨立地開展工作。

清算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1)清理企業財產,要求和接受破產企業提供的財產善説明書和債權、債務清清冊,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接管理體制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是清算組被任命後的一項十分重要的職責;

3)接管破產企業移交的與破產財產有關的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

4)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5)依法進行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動。

四、破產財產的界定

破產財產是企業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人的全部財產,也即可用於分配給債權人的財產。還可以將破產財產表述為:它是指破產宣告時至破產程序終結的整個期間,歸破產管理人佔有、支配並用於破產分配的破產人的全部財產的總和。

⑴破產財產的特徵

破產財產通常具有如下特徵:

1)破產財產必須是破產人的責任財產,也就是財產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能夠以之承擔清償責備責任的財產。

2)破產財產是能夠進行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人的責任財產並非都是責任財產,不能進行破產分配的責任財產,諸如已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就不屬於破產財產,不能進行破產分配。

3)破產財產受破產清算組織的佔有和支配。企業被宣告破產後,其破產即脱離破產財產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管理和處分,轉而由有關破產清算組織來管理、支配,並依破產程序清償破產債權。

4)破產財產具有法定性。

⑵破產財產的構成

破產財產通常由下列財產構成:

宣告破產時屬於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享有所有權以及國有企業被授予經營管理權的財產,諸如有形財產、無形財產、貨幣和有價證券、投資權益等。

破產企業在破產宣靠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在地取得的財產。包括因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清償債務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在地產生的收益;基於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

應當由破產企業先例的其他財產權利。

所謂的“其他財產權利”是指以上所在地列財產以外的具有金錢價值的請求權,主要包括: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合同債權;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合同債權;應由破產企業先例的非合同債權;應由破產企業先例的票據權利;應由破產企業先例的股東權;應由破產企業先例的其他請求權。

但是,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他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在地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

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人取回。

為了防止債務人在破產前一段時間內抽逃資金、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我國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非政黨壓價出售財產;

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供財產擔保;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放棄自己的債權。

破產企業有上述行為的,清算組織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追回的財產,併入破產財產。

五、破產債權

所謂破產債權,即指能通過破產程序而得到清償的債權。具體説,破產債權是指破產宣靠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⑴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破產債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必須為基於破產宣靠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

必須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權。

⑵破產債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破產債權是請求權,是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財產請求權是指具有金錢價值而可以從債務人的財產中獲得清償的請求權,或者雖不直接表現於金錢價值但可用金錢價值估算的請求權,諸如價金給付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請求交付貨物的請求權等等。

破產債權是以破產財產所有人為義務主體的請求權;

破產債權是具備破產法規定條件的請求權。

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可以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若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害的,其損害賠償額作為破產債權。

債權人應當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但不是由於債權人的責任所贊成,且在破產財產分配前申報的,可不在此限。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人或者其他擔保物權人在破產還債案件受理後至破產宣靠前請求優先受償的,應經人民法院准許。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

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消。

六、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可以組成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協議。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全體參加破產程序的意思表示機關。具體説是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由破產企業的全體債權人組成的,在人民法院的領導下講座並決定有關破產的法定的重大事務的臨時性機構。債權人會議的職能是要使全體債權人能夠作為一個整體,就他們權利的行使與處分作出內同的意思表示,以及為維護他們的共利益而採取必要的行動。債權人會議的設立,不僅使破產程序能夠順利進行,而且給每個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平等先例權利提供了保障。]

債權人會議的重要功能有:

⑴對內作為全體債權人的自治組織,負責協調和處理涉及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差異;

⑵對外代表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參與破產訴訟,監督破產程序的進行,適當滿足各債權人相對獨立的利益;

⑶債權人會議又是全體債權人對有關破產事務行使決議和監督權的組織形式。

債權人會議講座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應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在地代表的債權額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講座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也就是説,債權人會議決議的通過,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按人數計算,出度會議的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贊成;

按金額計算,一般情況下,贊成票所在地代表的債權額(經過債權人會議確認的金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以債權人會議所確認的全部無擔保債權總額為準)的半數以上,但是,在通過和解的情況下,應當佔這一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這表明,債權人會議所在地通過的諸如和解協議草案之類重大事項的決議的條件,較通過一般決議所在地需的條件更為嚴格。

七、和解

所謂和解,是指具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挽救企業、預防破產、避免破產清算(受破產宣告或破產分配),經與債權人會議磋商談判,與債權人達成相互間的諒解,他們之間就債務人延期、分期清償債務或者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債務人的債務,進行整頓等事項所在地達成的協議,即以讓步方式了結債務的協議;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這種和解協議以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草案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進行和解的起點,它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⑴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⑵債權的性質和數額;

⑶清償債務的財產來源;

⑷清償債務的辦法。

⑸清償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在和解協議草案時,應當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如規定清償債務的開始期和最後期限。如為一次性償付、應有明確的清償日期;如分為限期償付,應分別規定每次清償的日期。我國法律一面規定和解應當規定清償還債務的期限,同時還規定,法律沒有限定債務人清償還和解債權的最長期限的,可以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協商確定。

⑹確保執行和解協議的措施。債務人在和解協議草案中,應當列明其已經採取的確保和解協議執行的措施,或者在其和解協議達成後將採取的措施。

⑺債務人財產狀況説。債務人在和解協議草案中,應當簡明真實地陳述其所在地擁有的財產狀況及所在地面臨的問題,包括財產的總額、財產的類別、財產分佈以及其他可資利用的財產等。

企業法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由人民法院發佈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八、破產財產的處理與分配

破產財產和破產債權確定後,就可對破產財產進行處理和分配。清算人應提出破產處理與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

破產財產的分配,標誌着破產清算的完成,它是指破產清算人將清理和變價後的破產財產,依照符合法定順序並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分配方案,對全體破產債權人進行平等清償還的程序。

⑴破產分配有以下特徵:

破產分配以存在可供分配的財產為必要;

接受破產分配的債權人僅以破產債權人為限;

破產分配是以法定順序進行的公平分配;

破產分配具有強制執行力。

⑵破產財產首先應優先撥付下列破產費用:

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在地需要的費,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⑶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企業所在地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這是第一優先順序請求權。因為,破產企業所在地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在企業破產的情況下,維護勞動者的生計及其應當享有的待遇,是國家政府的責任,也是國家文明和社會進步的需要。

破產企業所在地欠税款。這是第二優先順序請求權。税收是由税務機關依法徵收的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故破產企業所在地欠税款,在破產分配時應先於破產債權受償。

破產債權。破產財產在清償優先順序請求權後,仍有剩餘時,即可用於清償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還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九、破產終結

破產程序的終結,是指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發生終結破產程序的法定原因時,由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活動。

按照我國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序終結的情形有:

⑴債務人能夠執行和解協議的

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債務人或者破產人申請和解,經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並結法院認可後,破產程序應當終結。此種終結是破產企業努力改善經營管理,指高經營效益,從而具備了清償還債務的能力的結果,它是破產程序最理想的結局。對於企業能夠按照和解協議清償還債務而終結破產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公告。

⑵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

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上,發現債務人的財產或者破產財產不足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就應報告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程序終結或者法院落依職權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⑶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進行的主要目的,在於用破產財產清償全體債權人的債權。如果破產財產已經通過破產分配而處理完畢,在進行什麼破產程序,顯然沒有什麼實際意義,不僅如此,還是一種浪費。因此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清算組織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破產程序的裁定一經作出,破產程序即告終結,未得到期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但在破產終結後一定期限內,發現原破產企業尚有可分配的財產時,應給予債權人追趕加分配。

破產程序終結後,應當由清算組織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併發布公告。至此,破產企業的法人資格徹底消滅,沒有得到期清償的債權即行消滅,不再受償。破產企業進行註銷登記後,人民法院應當宣佈清算組織撤銷。

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本站網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