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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擔保人擔責嗎

擔責。
1、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受償後,對受償不足的部分,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2、人民法院已審理終結的設有擔保的合同糾紛案件,在執行終結前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可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債務已部分償還的,以未償還的部分作為債權申報。對經破產程序未受清償的部分,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3、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償還債務後,尚未從被擔保人處獲償被擔保人即宣告破產的,擔保人可以其代為清償的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4、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在確認擔保人的責任時,應當扣除債權人可以在破產程序中得到清償的部分。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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