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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宣告的效力

效力如下:
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後,企業由債務人變成了破產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進行破產登記,其法律人格僅在清算意義上繼續存在。這與破產案件受理後,債務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人格上有重大區別。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職工原來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並有權自謀職業,或者根據有關的規定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安排重新就業。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企業破產宣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