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定清算方案的法定事由是什麼?
一、有限公司清算方案
因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二)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本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三)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四)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及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税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的比例分配。
(五)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六)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股東簽字:
二、公司制定清算方案的法定事由
1、企業經營期滿,投資各方無意繼續經營;
公司經營期滿,非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延長公司經營期限的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公司法》對經營期限並沒有規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不同的行業、不同的情況的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應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
2、未達到預定的經營目標,企業今後又沒有發展前途;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的特定經營目標或解散條件,如目標無法實現或解散條件出現,則公司自動解散並進入清算程序。
3、發生嚴重虧損或因不可抗力的災害造成嚴重損失,企業無力繼續經營;在此情況下,可以通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方式宣告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外資企業的解散需要有投資人作出解散的決議,並經批准機關的批准。
4、投資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企業章程所規定的義務或者陷入公司僵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此種情況如公司股東對解散公司達不成一致意見,則需要通過司法機關、批准機關強制進入清算。例如《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企業被依法撤銷、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公司被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有下列原因:
-
破產清算優先償還抵押權人嗎
律師解析:破產清算後,破產財產不會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破產清算後,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
-
債權人可以進行申請債務人破產重整嗎
律師解析: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重整。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脱財務...
-
企業破產後債權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並直接受償。公司破產後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對外起訴主張債權並直接受償,可以應訴並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企業申請破產應當提交如下...
-
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首先,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其次,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再次,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