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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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企業破產案件越來越多,企業破產清算原則和債權人及企業員工能否及時獲得正當權益有着緊密聯繫,因此明確企業破產清算原則是企業員工維護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徑。下面就為您介紹企業破產清算原則及其相關內容。
一、公司破產清算時長
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並非法律遺漏,而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很複雜,有的破產一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完畢,更不要提説有多少個工作日能夠結束。因為破產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繼續經營,這個時間下去就不好説了。
而如果企業最終因為沒有財產可分配,直接就可以進入結束階段了。但清產核資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所以説,如果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最好的計時單位是月,通常這個週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二、公司清償清算的順序
1、2007年起,《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企業破產部分已被修訂;《企業破產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進一步加大保護普通職工的利益,控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薪資支付;《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兩者相比,《企業破產法》由於頒佈時間晚,更適應中國經濟情況的發展,其表述更為更為完善,更為具體。
據《破產法》40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 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 或者有破產申請一 年前所發生的原因 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據《破產法》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破產清償順序總結: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總結: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二者的清償順序,外部按先後,內部按比例。
綜上所述,企業破產清算原則要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遵守企業破產法的有關條例實行,企業破產清算結果必須向債權人公佈,然後報予人民法院,由法院裁決後執行。企業破產清算過程較為繁瑣,程序較多,通常情況下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為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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