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破產重整什麼意思?
一、關於破產重整什麼意思?
破產重整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一旦申請獲得批准,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破產重組,最廣大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佈完全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資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
二、《企業破產法》對於重整的規定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第七十五條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第七十六條 債務人合法佔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第七十七條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
(三)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對於破產重整的申請和處理,是需要基於法院審理的結果來執行的,特別是不同的破產事項和原因所認定的破產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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