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怎麼辦?
一、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怎麼辦?
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需要承擔相對應的財產損失責任。破產清算沒有辦法清楚的情形如下。
1、對於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
2、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採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後,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於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後,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3、對於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二、無法清算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公司不及時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沒有盡到相應職責的,應當承擔以下的法律後果: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股東應在造成損失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採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後,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於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
在當代的社會,企業公司,如果存在破產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那麼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公司法》當中規定來進行處理。首先就是需需要組成清算組再進行清算,當然的,如果説股東在這個過程當中存在着惡意轉移財產的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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