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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股權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股東轉讓股權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股東轉讓股權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股權是一種財產權,股權是以一定數量的份額來度量的權利。股權轉讓的客體是股權而非法人財產,作為股東,無權約定將公司某項財產進行任何涉及權利變動的處置,包括在權利轉讓之中或排除在股權轉讓合同之外,其實質均屬於財產處置形式。

公司人格獨立原則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是公司法的基本和核心原則,兩者相輔相成,不得違背。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但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相關方利益。公司是股東、經營者、職工、社會利益的集合體,股東在享有相關權利時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否則有可能損害公司及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公司財產,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分。股權轉讓如果包含公司財產,事實上屬於變相抽逃公司資本,損害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及公司職工、經營者及國家利益,該協議應屬無效。

股權轉讓合同轉讓的標的物是股權而非法人財產

(1)股權。要弄清股權轉讓合同的條款效力,最好從轉讓標的物—股權人手。而對股權的概念和法律性質的探討,必須從確立公司這種現代企業制度中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分離、股東人格與公司人格彼此獨立的根本原則出發,才具有現實意義。從這一原則出發,我們可以明確:

第一,股權是一種財產權。

第二,股權是以一定數量的份額來度量的權利。

第三,股權是獨立於公司財產的一種財產權。

第四,股權來源於出資,但與股東出資有着本質區別。

首先,股東的原始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數額,它量化為一定的貨幣資金。股東向公司繳納出資獲得股權的實質是,股東將其出資的所有權讓渡給公司,並由出資所有權的讓渡獲得相應的對價,即股權。出資一旦繳納給公司,其所有權便歸屬公司,從而奠定了股東不得退回、抽逃出資的法理基礎。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還應當辦理非貨幣財產的權利轉移手續。

其次,股權與公司的財產及股東的出資彼此獨立,使股權從公司財產及股東出資中脱離出來單獨轉讓成為可能。股權的流通,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的上市流通,帶來了金融市場的繁榮,亦使得公司可以大量地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從而公司規模不斷壯大。同時,由於股權是一種份額而非具體的資金形態,在公司運營狀態良好、資產增值及公司擁有借貸資本的情況下,股權所代表的資金量便會超過股東的原始出資。這正是現代公司的魅力所在,即股東通過投資成立公司,可以以較少的自有資金(或非貨幣資產)控制大量的社會資產,進行高效率高收益的大規模經營,從而推動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投資的槓桿效應。

(2)法人財產權。公司法中所稱的法人財產,也即公司財產,從靜態上説,指公司所擁有的各類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總和。它不僅包括佔有一定空間而有形存在的物體,如公司所擁有的廠房、機器等,還包括公司的專利、商標、作品、專有技術、商譽等知識產品。另外,在會計上,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會計上的資產並不以物權為要件,而是指為企業所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為企業帶來未來利益的資源,會計上普遍以“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來作為企業總資產。因此法人財產還應該包括公司的債權債務。從動態上説,法人財產初始由全體股東出資形成,在公司成立後的經營中增值的財產及向外舉債也構成法人財產。公司的法人財產是公司法人的全部財產,而不只是一部分財產。

總之,如果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公司財產不包含在轉讓範圍內,那麼股權轉讓人就無權處理公司財產,如果合同中包含可以處理公司財產或者公司對此也有規定的,那麼就可處理公司財產,但是每一個公司對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也不一樣,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以上就是股東轉讓股權不得處分公司財產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