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要怎麼辦
清算義務人及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主觀上,必須是惡意(故意或重大過失),即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公司財產損失並進而損害債權人利益,一般表現為故意侵佔公司財產或故意以不合理的低價處置公司財產等情形;
客觀上,必須造成了債權人的損失,即其行為造成了公司財產的損失並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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