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要求審計如何進行申請?
一、控股股東要求審計如何進行申請?
《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公司股東知情權應如何行使: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但是否對公司財務賬簿進行審計,屬於公司自治的內容,應當由公司內部協商確定,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知情權的範疇,因此,作為股東,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所有權利,但要求進行審計是不包括在內的,所以,其無權要求公司審計賬目。
二、控股股東責任是什麼?
《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
這中間並沒有規定,表決通過必須根據全部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規定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原則。
因此,在特殊情況下,由於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過少,導致只持有總表決權中的極少一部分表決權的股東提出的議案得到通過,也是有可能的,因為其他大多數股東都放棄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沒有轉移,股東的表決權與投票權是不能被剝奪,在信託、委託甚至在被凍結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和表決權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和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如果控股股東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但控股股東已經實施並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行施權利,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東賠償損失。
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擁有知情權、分紅的權利等,但是公司的股東分紅的前提是公司盈利,即不是處於虧損或者是收支基本持平的狀態,公司對於股東的分紅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或者是股東認購的公司的股份進行的,並且股東還需要按照自己的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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