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是否屬於股東責任?
一、抽逃出資是否屬於股東責任?
抽逃出資是屬於股東責任,
由公司法人來起訴處理,抽逃出資是在公司驗資註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出資包括抽逃註冊資本和抽逃股東出資。抽逃註冊資本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包括:
1、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
2、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已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違約責任。
3、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4、為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或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股東、董事、經理的連帶責任。所以,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可以起訴,另外,公司的債權人也有起訴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 )第四條 抽逃出資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為: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在當代社會,現在公司內部股東如果要出資的話,那麼就不需要完全的將資金到位,後續的話是可以慢慢的將註冊資本到位的,但是有一些股東他會出逃,出自導致公司內部的一個資金缺少的狀況,這種情況之下必須要為此而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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