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不承擔抽逃出資責任?
一、名義股東不承擔抽逃出資責任?
名義股東不承擔抽逃出資責任,抽逃出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是,當股東存在着抽逃出資的這種狀況,如果説公司當中的實際控制人或者是其他類型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也幫助抽調出資的話,那麼此時就需要承擔一定的連帶的責任,具體的表現就需要由他們來補足出資。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註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脱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脱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後,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脱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並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為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為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抽逃出資連帶責任規定是什麼?
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是有情況規定的。並不意味着任何時候都是由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説抽逃出資過程當中沒有起到幫助作用的,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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