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驗資後轉出是否屬於抽逃出資
一、註冊資本驗資後轉出是否屬於抽逃出資
最早修訂的《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股東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又轉出且損害公司權益的,可以認定為——抽逃出資。
後幾年新修訂的即現行有效的《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卻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又轉出”這一條刪除了,因為這一法條的刪改,很多人認為“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又轉出”的行為已不再是抽逃出資,但事實並非如此。
公司法所規定的抽逃出資,是指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未經法定程序將自身出資再抽回的行為。
後幾年修訂的《公司法解釋(三)》將十二條第一項即“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又轉出”刪除,並不是公司法不再規制該類抽逃出資行為,而是因為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已不再強制要求一般公司進行驗資,所以該“驗資”法條被刪除。
而根據現行法的規定,股東在驗資後又將出資轉出的行為依然受到《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第四項:“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的規定,只要行為人未能證明其轉出的行為系公司的正常經營往來,該行為依然是——“抽逃出資”。
二、抽逃出資的三種方式都是什麼樣的
根據各種企業的特別,通常認為抽逃出資的方式主要有這些:
1、公司驗資註冊後,將貨幣出資用於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註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後,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註冊後,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註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註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出資包括抽逃註冊資本和抽逃股東出資。抽逃註冊資本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
所以説註冊資本驗資後轉出是屬於抽逃出資的。在我國相關的抽逃資金的當事人還應接受我國法律的制裁,相關的公司或企業的股東和主要負責人,還應接受我國法律的制裁,制裁時按照這類人員的實際情況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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