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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怎麼分界和次?

一、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怎麼分界和次?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怎麼分界和次?

公司法規定股東對界和次的劃分:董事任期按公司法規定一般都是3年為一屆,所以董事會屆次也是如此的,所以翻年是要累計的,就像你説的,下次開會即使是13年,那麼也要稱為一屆第二次董事會,累計到董事會任期屆滿(就是3年),有可能開到一屆第N次董事會。

二、股東與法人的區別:

首先,股東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他(它)只是公司的投資者,在公司成立後,享有分配利潤等股東權利,並負有承擔公司虧損、資不抵債等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法人、是一個經營實體,一切運行要嚴格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

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意義上代表公司履行相應公司運營職責的,不僅要履行企業管理的職責,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東擔任、但也可以由股東任命股東之外的人來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股東與公司的關係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股東的有限責任是對於公司的而不是對於公司債務的。股東對公司的有限責任是指認繳出資,而對於公司債務,公司是以屬於自己的全部資產為總擔保的。

由於公司在設立之後,會與多方的民事主體建立債權債務的關係,為了使得此部分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並且也使得公司股東的權益不被侵害,公司的決策都必須要先經過公司股東大會的同意之後,才可以得到具體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