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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適用公司法四十條股東會會議規定有哪些?

股東大會是一個公司能夠決定各種事項的最高管理層,公司的重大事項都由股東大會來決定。股東大會分為幾種,不同的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不同,時間也不同。關於適用公司法四十條開展股東會會議應該注意什麼?公司法對於股東大會的召開辦法進行了規定,以下是相關規定:

關於適用公司法四十條股東會會議規定有哪些?

一、公司法原文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釋義

本條是關於股東會會議的種類和召開辦法的規定。

股東會會議共有兩種:一是定期會議;二是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召開的會議。臨時會議是一種不定期的會議,指在正常召開會議的時間之外由於法定情形的出現而召開的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這就要求公司章程對定期股東會會議做出具體規定,比如是一年一次、一年兩次,大致是每年的什麼時間。臨時股東會會議是一種由於法定人員的提議而召開的會議。提議的程序有三種:第一種是代表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第二種是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第三種是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這裏的“以上”包括本數。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一般應當由監事會做出決議。臨時會議應在確有必要時召開。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項做出決策,或公司出現嚴重虧損,或公司的董事、監事少於法定人數,或公司董事、監事有嚴重違法行為需立即更換等情況,才能由法定人員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法定人員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除首次股東會外,應遵守本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三、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注意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但是許多有限公司對於股東會召開的注意事項不甚瞭解,現我所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開的流程進行詳細的解讀。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類型及召開時間:

1、首次股東會:《公司法》第38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2、定期股東會(年度股東會):《公司法》第39條規定:“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3、臨時股東會:《公司法》第39條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二)召開股東會何時以何種方式通知股東?

《公司法》第41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何人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公司法》第40條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2、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3、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4、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6、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東會會議通知包括哪些內容?

一般來講,股東會會議通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2、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3、以明顯的文字説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4、有權出席股東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5、投票授權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6、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五)股東如何出席參加股東會?

自然人股東可以本人親自出席參加股東會會議,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參加股東會會議,本人蔘加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委託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持股憑證。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六)股東會會議股東表決權按什麼行使?

《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股東會會議決議如何表決通過?

1、特別決議案股東會會議作出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

(3)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清算;

(4)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5)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決議等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普通決議案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八)股東會會議記錄的內容及保存?

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1、 出席股東會的有表決權股權數,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2、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3、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4、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5、 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6、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覆或説明等內容;

(7)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股東會記錄一般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並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保存。

關於適用公司法四十條股東大會的規定表示股東會議一般有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定時召開; 臨時會議,需要滿足條件才能召開。股東大會一般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主持召開,沒有董事會的公司另行規定主持。召開此類重要會議,必須通知與會人員並且對會議內容進行記錄 。關於公司法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