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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任,期未滿改選董事會嗎

一、任 期未滿改選董事會嗎

一般任 期未滿改選董事會嗎

依照《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任 期未到,沒有出現法定情形時不能要求改選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 期三年,任 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 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任 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 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 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 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 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一般來説,董事會的任 期還沒有滿的話公司不會隨意的更改董事會的,因為公司的董事會任 期一般都是不超過三年的。

二、改選董事條件是什麼

1、由即將換屆的董事會提出一個新一屆董事會成員的候選人名單,提交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2、如有的股東認為有必要再增加一些候選人,可規定一個股東比例或人數提出的候選人有效,然後再將增加的候選人一併提交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比如説,10名股東聯名提出的候選人有效。

3、對候選人要進行一定比例的差額選舉,體現出競爭性。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一般情況下,改選其他董事,要求過股東大會出席股東的具有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需要原來的董事先自行辭職。如果是選舉一名董事,提交到股東大會審議,經董事會審議通過選舉候選人事項後。審議通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