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新設分立是指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當事人之間有關企業分立合同的簽訂、效力、履行等發生的糾紛為企業分立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企業分立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相關法律規定:
1、處理企業分立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4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章,《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18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31條、第35條的規定。
2、《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4條對企業分立的登記、分立各方財產和債權債務承擔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3、關於企業分立涉及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問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0條以及第5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作出了相應規定。另外,《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18條規定:“企業合併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民法典》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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