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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人股東出資規定有哪些?

一、公司法法人股東出資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法人股東出資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採用貨幣持資方式,也可以採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每種出資方式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貨幣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户,並向公司出示其資信證明,以證實其投資資格和能力。

(二)實物作價出資方式。以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並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作價結果核算、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時,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並由有關驗資機構通驗證。

(三)工業產權出資方式。工業產權出資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進行評估,並應在辦理公司登記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同時,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其出資作價 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證。

二、新公司法對出資現物的評估的規定

對非貨幣(現物)出資的評估,也就是將其價值折算為現金,並換算成公司的股份。評估的過程也就是將非貨幣(現物)出資確定為公司股份的過程。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 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第十三條規定:“ 《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須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國有資產評估結果依法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部門進行確認;非國有資產評估結果或者依法不需進行確認的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由股東或者發起人認可,驗資機構進行驗證。”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新公司法對評估機構未作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股東對公司出資屬於正常的商業行為,但出資的方式和標準根據實際有所不同,法律上對相關出資的方式和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果對相關情況不瞭解的,可以直接諮詢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出資情況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