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不足的股權轉讓受讓人不知情的要補足出資嗎?
出資義務是法定的,不能因為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協議就免除或者變更,在出資不到位時,其股東權利的行使應當受到限制,而且應該向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賠償違約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上述法律條文內容分析,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會導致公司資本不充實,即損害公司和其它股東利益,又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轉讓股東的出資義務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消除,即使轉讓原來的股權,其仍應承擔出資責任,用於儘快充實公司資本。
其在受讓股權時,有義務查證股權所對應的出資是否已經履行,如果受讓人明知或應知轉讓股東未盡出資義務,仍受讓該股權的,其更應對轉讓股東的未盡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轉讓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請求轉讓股東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該權利主體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也就是説,公司或公司的債權人都可以提出該主張轉讓股東和受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主觀上必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讓股東未盡出資義務,而仍然接受股權受讓的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讓人確實不知道的,根據當時的情況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則受人構成善意受讓,並不需要與轉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不過,根據上述法律條文第二款的規定,在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受讓人在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以向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這個條款的本意就是督促受讓人對受讓股權要進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如果受讓人因此承擔了連帶責任的,最終可以向轉讓股東追償自己因承擔法律責任所造成的損失。
在實務中,有不少公司股東,在存在出資瑕疵的情況下,將公司股權轉讓第三人,這種情況下,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是由轉讓股東承擔的。需要注意的是,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是指到期未繳納或抽逃出資等未盡出資義務,認繳未到期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尚屬於合法出資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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