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與實際控制人必須是公司股東嗎
一、法人與實際控制人必須是公司股東嗎?
法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定是股東,而且法人指的是公司,不是自然人。
《公司法》
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相關用語的含義】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二、法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法人作為公民以外的另一民事主體,其區別於公民主體的特徵在於法人是依法設立的組織體。社團法人是人的組織體,財團法人是財產的組織體,同時,二者都離不開法人機關的組織、管理。因此,法人就是由法律規定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所組成的人合組織體或以資產的組合所形成的財合組織體。
法人雖然是組織體,但它有自己的名稱和機構,形成有自身信用的獨立人格和獨立意志,成為與公民相對應的獨立民事主體。
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法人作為民事主體,有自己的財產。該財產獨立於其他法人和公民的財產,同時也獨立於創立人和該法人成員的財產。即法人是一種經濟實體。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是法人人格獨立的物質基礎,也是法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
3、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以自己擁有的獨立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以法人創始人、法人成員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承擔。法人成員(公司股東)只是以自己的出資為限對法人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它擁有獨立財產的必然反映。
4、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法人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在民事活動中就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為,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謀求自身利益的實現。法人的這一特徵使法人區別於合夥和非法人的組織。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的股東其實不一定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實際上,我國法律制度中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是,當事人不是公司的股東,但可以通過投資協議或其他方式實際支配公司,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很多問題都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能全部由法律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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