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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債權人通知書內容是什麼?

一、公司合併債權人通知書內容是什麼?

公司合併債權人通知書內容是什麼?

公司合併債權人通知書內容是寫清楚公司合併的一些基本情況,並且告知相關的債權人可以申報債權。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合併債權人有什麼權利

1、知悉權:即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對債權人的個別通知是合併公司作為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對於已知的債權人,合併公司必須個別進行通知。對潛在的或因地址不詳等原因無法通知的債權人,則應以公告方式進行告知。

2、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

3、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如債權人的權利受損害,在債務人公司合併後可向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追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公司如果合併的話,肯定是會存在這一些事項的處理的,比如説有債權債務方面的一些問題,在這種情況之下就可以向債權人發佈通知,告訴債權人公司是存在着合併這樣的一種情況,可以申報債權的,這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