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時股東出資時間怎麼寫?
一、股權轉讓時股東出資時間怎麼寫?
股權轉讓時股東出資時間按照實際的出資時間來進行填寫。一般情況下公司在以後它是有書面文件,無異議記錄出資時間的,所以要真實的予以填寫。
根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權轉讓後出資時間怎麼算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股權轉讓不是新資投入,出資時間是保持不變的,債務責任(按股權)不變,只是股東名稱及權利義務發生改變而已。
在當代社會現實生活當中是存在着股權轉讓的情況,當然股權轉讓的時候,股東一定要將股權轉讓的書面文件填寫清楚,其中就包括有出資的時間和出資的地點以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而出資實現的話必須要和公司內部的書面文件記載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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