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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出資時間怎麼算?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股權轉讓後出資時間怎麼算?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權轉讓後出資時間怎麼算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股權轉讓不是新資投入,出資時間是保持不變的,債務責任(按股權)不變,只是股東名稱及權利義務發生改變而已。

綜上所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條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一般而言需要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中對出資時間做出了必要的説明,即出資時間的確定由公司章程確定,股權轉讓行為並不能改變公司章程中出資時間的約定,因此,股權轉讓後出資時間怎麼算?這一問題的答案是,出資時間依據公司章程確定。更多相關知識,歡迎瀏覽本站網站或諮詢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