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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債權後能否再起訴債務人?

一、申報債權後能否再起訴債務人?

申報債權後能否再起訴債務人?

申報債權後能再起訴債務人,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起訴,確認債權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破產申報的方式是什麼?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户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在當地的生活,現在如果企業面臨着破產,應當及時的通知債權人。主要就是因為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可以申報債權的,所以必須要通知相關的債權人,而且如果債權人對於所申報的債權不滿意的情況下,還是可以進行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