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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運作及退出的法律事務方式是什麼?

一、私募基金運作方式。

私募基金運作及退出的法律事務方式是什麼?

在成熟市場美國,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過公開媒體做廣告來招徠客户,而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則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宣傳,其參加者主要通過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中國的私募基金也很類似。

私募基金的主要運作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承諾保底,基金將保底資金交給出資人,相應地設定底線,如果跌破底線,自動終止操作,保底資金不退回。第二種是接收賬號(也就是説客户只要把賬號給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動終止約定,對於贏利達10%以上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這種運作方式主要針對熟悉的客户和大型企業單位。通常情況下,私募基金會承諾比公募基金高得多的收益水平。

二、私募基金退出的法律事務方式。

1、上市退出

私募基金通過上市方式退出主要有兩大途徑,首次公開募股(IPO)和借殼上市。 IPO對於私募投資者和企業來説可謂是雙贏,被認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一方面,私募投資者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得到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另一方面,對於企業來説,通過上市取得了新的資本市場的融資途徑,為企業後續的發展壯大鋪平了道路。但這種方式也存在諸如退出成本高、週期長和市場不穩定等缺點。除了經營業績和公司規模必須符合上市要求的條件外,還有許多因素會影響投資者的利益。目前,股票市場的選擇主要有兩種:一個是境內市場,另一個是境外市場。境市場包括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及創業板市場。境外市場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納斯達克,倫敦ATM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市場。

借殼上市也是可選擇的退出方式之一。所謂借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等方式獲得上市公司(即所謂殼公司)的控制權,並將其相關未上市資產和業務注入殼公司,從而間接實現收購方未上市資產和業務上市。因此,借殼上市本質上是對殼公司的資產重組。與IPO相比,借殼上市具有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相對簡單、審核要求低等優勢。同樣,借殼上市也可以成為私募基金所投資企業的上市選擇方式之一。

2、股權轉讓

該方法可分為兩大類:股權回購和出售給第三方。根據不同的回購主體,股權回購可以分為,員工收購(EB0)和企業回購(Buy Back)。企業回購通常是創業企業為了保持公司的獨立性而選擇的方式。企業回購中最常見的方式是MBO(管理層回購),通常在早期的投資階段,企業會與私募投資者在投資協議中籤訂回購條款。回購條款通常會在IPO失敗或者企業發展沒有達到預期水平時觸發。利用這種方法退出,交易簡便,成本相對較低,資金退出時也會比較徹底。對於企業來説,保持了企業的獨立性,由於管理層對企業相對了解,也有利於企業後續的發展。

另一種方法是出售給第三方,這意味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除了被投資企業之外的第三方出售股份,然後獲取利潤。以這種方式退出有兩種選擇:一是出售股份給另一家公司,二是向其他私募基金出售股份。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享有股權回購中的優勢,另外,具有併購其他企業能力的企業一般都擁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能夠提供足夠的資金,讓其全面迅速退出企業。但是也需承受企業管理層極力反對的風險,此種狀況發生時,企業管理層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影響力來干擾企業的正常運營,這對企業的經營和穩定是不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這時可能就不一定能得到好的回報。

3、清算退出

這是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投資項目失敗、前景不明朗等不利局面下選擇的一種方式,意味着私募股權投資失敗,是最不理想的一種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破產清算,另一種是解散清算。通常等到清算退出的時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企業股東在償還完所有債權人的債務後所能收回的投資基本上都很少(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是畢竟還能收回一部分投資在進行循環投資。

一般來説,私募股權投資的大部分投資項目都是不成功的,而且越是處於早期階段的風險投資,其失敗的概率越高。一旦確認投資項目失敗或成長太慢,不能獲得預期回報,就要果斷退出。當投資項目無法通過以上途徑退出且沒有必要維持時,也應關閉、解散。通過清算撤回資金然後投資到下一個資金項目以提高投資效率。然而在我國,由於國內拍賣市場不發達,公司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變現困難,清算成本過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清算方式的採用。

上文中,本站小編已經把私募基金運作及退出的法律事務方式講解的很仔細。一般私募基金的運作主要有兩種方式,但是私募基金退出的法律事務方式就包含三種。企業在進行私募基金運作和退出時都需要遵守以上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宣傳,其企業的參加者要通過獲得的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