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清算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在我國企業在沒有經過清算組織的清算之前,都不能夠正式合法的進行註銷。不管是因為任何的原因,公司決定解散的話,國家都會組織相關人員對公司的一些債務近況進行清算,清算一般是由專門的清算委員會當中的人來進行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公司法清算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一、公司法清算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依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接管並清理企業財產,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召集債權人會議;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制定清算方案,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公司清算的條件: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三、破產解散清算法律程序
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於普通清算.
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蔘加並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當中的相關規定,清算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處理清算企業在生產過程當中的一些債務債權問題,代表公司參加一些民事訴訟活動,另外製定相應的清算方案,對公司一些剩餘的財產進行處理等,這都是要求清算委員會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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