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有獨資公司設股東會嗎?
一、我國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股東會嗎?
我國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職權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何謂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的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董事會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三、國有獨資公司人員的相關規定
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的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領導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國有獨資公司與我國其他公司不同,國有獨資企業屬於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內的股東會職權是由政府有關機構代替施行的。所以公司在進行決議時,都是由政府部門代為決議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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