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是什麼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性質,有私營企業,也有國有企業,具體性質要看出資人情況確定。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承擔的責任不超過註冊資金。
二、單位性質的概念
單位性質是指機關、團體、法人、企業等非自然人的實體或其下屬部門的性質,有三種:
1、行政類主要指具有行政執法等職能的事業單位,比如城管監察、環境監測、土地監察等,其工作人員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進行管理;
2、公益類指為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承擔公益性職能,國家保證經費,不再從事經營活動;
3、經營類則指為社會提供服務獲得收入的自收自支單位,按企業模式發展,參與社會競爭,自負盈虧,國家財政不再負擔人頭經費。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相關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召開股東會有以下程序性規定:
1.召集程序: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程序: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3.決議程序: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以上就是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是什麼的相關解釋。股東會召開的程序性規定為先由董事長提前十五天內向所有股東通知股東大會進行的時間和地點,同時一般有董事長進行主持股東大會。如果董事長有特殊情況,則可以由副董事長進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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