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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越權簽訂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分公司越權簽訂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分公司越權簽訂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效力待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如果總公司追認的,則為有效;否則為無效。

分公司畢竟不是獨立的法人,雖然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但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作為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的相對人,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以達到合同順利履行的目的。

二、分公司可以自己簽訂合同嗎?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本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開展經營業務,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當然也包括了簽訂合同這樣重大、不可或缺的環節。

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對於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説,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執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務範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因此分公司雖然可以對外自行簽訂有關合同,但是不能夠越權去代理總公司簽訂合同,但如果是做出了這樣的行為,合同也不能夠算完全無效,而是在被總公司追認之前是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總公司拒絕追認,那麼這個合同就是屬於無效合同,總公司在一個月之內進行了追認,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