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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散的情況有哪些?

一、《公司法司法解散的情況有哪些?

公司法司法解散的情況有哪些?

《公司法》司法解散的情況有:由檢察長提起,如果能證實公司系通過欺詐手段獲准其章程的,或公司已持續逾越或濫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的;由股東提起,如果能證實董事們在公司事務之管理中已陷入僵局,而股東不能打破該僵局,且該僵局的存在可能或已經使公司遭受損害等情況;由債權人提起,如果能證實債權人的債權請求已為判決所確認但其執行未能如願。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一般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瞭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着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強制原因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3、請求原因

新修訂的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可以提出公司解散的情況有着明確的要求,如果相關人羣提出瞭解散公司請求的,相關部門接收到申請的需要及時對該申請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對於滿足走破產解散的情況的需要及時的按照相關的規定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