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併購基金的不足怎麼辦,內容有哪些
一、海外併購的資金來源
併購的錢從哪來其實要解決的是上市公司併購的融資方式。上市公司併購所需的資金一般來自三種途徑:自有資金、股權融資、債權融資。其中自有資金主要來自企業經營所得的利潤或者可以用於擴大再生產之資本公積。
二、海外併購資金不足怎麼辦
但是由於海外併購涉及的資金量比較大,一般需要通過債權或股權融資的方式進行融資,債權融資一般為貸款,常見的方式為內保外貸,需要考慮外管局對此的監管規則。
股權融資即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公開增發或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進行融資,這都需要履行證監會的審批手續。隨着註冊制的推進,證監會可能會進一步簡化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的審批手續。上述股權融資均指上市公司層面,股權融資同時還包括上市公司設立收購主體層面引入財務投資人的方式。
為此,政府應當鼓勵企業海外併購進行多元化融資,降低對國內銀行資金的依賴,反對高槓杆併購。同時,加強國有企業海外投資項目的規範和監管。
三、對我國企業海外併購的建議
1、正確制定戰略規劃,科學選擇目標公司及併購後的整合方式
要規避跨國併購的整合風險,應當從戰略的高度來重視和搞好整合的戰略規劃,緊緊將整合規劃納入企業併購戰略體系;明確整合的方針、原則、步驟、關節點;對整合成本及目標公司風險進行評估及預案;強調整合的跨文化職業經理化及速度價值。關於併購後的整合問題在確定併購目標時就應事先考慮,全面分析其在文化、管理、人事、財務等方面與自身的可融性。
2、尋求現有融資方式的發展和創新,拓展融資渠道
企業可充分利用新型衍生金融融資工具,降低併購融資成本。一方面,企業可以通過海外銀行獲得貸款,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通過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行股票和債券等方式直接融資,利用國際化資本擴展投資。
四、海外併購的支付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進行併購,可以採取現金或股份作為支付方式。現金支付為海外併購支付手段的主要方式。但在海外併購過程中,由於國內監管環境的限制以及資本市場發展尚未成熟等因素,實踐中由上市公司直接向境外交易對方發行股份進行換股併購境外資產的案例基本沒有。實踐中以股份作為支付方式的,多為由大股東或併購基金先行買入境外資產,然後又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將該資產購入(詳見下文上市公司海外併購模式)。因此,實踐中直接進行海外併購的基本以現金支付為主。
現金支付的優點是簡單、直接、快速,但缺點為,現金支付是一種買斷行為,被收購方的股東將退出被收購的公司,無法享受上市公司將標的資產整合後的溢價收益。因此,採用現金支付無法進行更深層次的資本運作。
以股份作為支付手段的限制主要可歸結為以下幾點:
1、監管制度的限制
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投資者經過商務部嚴格的審批程序後方可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且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必須鎖定三年。
因此,能夠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的境外投資者的門檻相對較高,同時鎖定三年的要求大大降低了境外投資者對股份流動性的需求。在瞬息萬變的資本市場,不能快速變現持有的股份,嚴重降低了境外投資者的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利益驅動。這是造成海外併購支付手段單一化的首要原因。
2、股份發行審批程序的限制
目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需要受到證監會嚴格的監管限制,審批時間過長。上文提到,對於中國企業來説,時間成本是海外併購活動中的最大問題。很多標的都是因為無法滿足交易對方對交易時間的要求而錯過。雖然,我們國家在其他監管環節已經開始大刀闊斧的簡政放權,但對於發行股份進行融資而言,尚需等待更多的制度設計,提高審批的效率。
3、我國資本市場尚未成熟
跟國際老牌的資本市場相比,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相對不成熟,國際化程度低,波動較大。境外交易相對方如選擇受讓上市公司的股份將面臨巨大的交易風險。結合上述鎖定三年的限制,這種交易風險將會放大更多。
正是基於上述三方面原因,導致目前中國企業海外併購的支付方式仍以現金為主。
商務部於2013 年11 月發佈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對現行《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其中一條,上市公司對外實施換股併購進行境外投資, 未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外國投資者的適格條件有所降低,如不對外國投資者資產總額做要求。這可以説是一個好的趨勢。但是並未根本改變上述股份作為支付手段所面臨的根本問題。不過,商務部此舉釋放的信號是否意味着監管態度的變化,以及是否會給市場帶來一些變化,還有待時間的印證。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海外併購基金的不足的相關資料。由於我國現在對海外併購基金的管理辦法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所以相關企業在進行海外併購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法律條款,諮詢相關政府部門,避免資金斷裂的風險。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錦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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