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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併購利弊分別有哪些

隨着現在社會的不斷髮展進步,經濟市場的激烈競爭,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跨國併購,雖然跨國併購可以給企業擴大市場帶來利益,但同樣存在着很大的風險,好有很多弊端。下面本站的小編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跨國併購利弊

跨國併購利弊分別有哪些

一、有利方面。

1、可以為國有企業技術改造提供新的資金來源。

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造成國有企業自身積累不足,缺乏技術改造所需的資金,限制了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能力。缺乏技術改造所需的資金積累必然導致企業發展缺乏後勁,一遇競爭即面臨困境。國有企業要轉換機制、走出困境,一要靠深化改革,二要靠加大技改投資力度,三要靠減輕負債和社會負擔。這三項措施都需要資金投入。當前企業資金的主要來源:一是銀行貸款,二是企業自籌,三是利用外資。由於企業負債日益加重,償還能力不足,貸款越來越困難;企業經濟效益不斷惡化,已沒有積累的能力。因此,直接利用外資就成為國有企業籌資的重要渠道。直接利用外資嫁接改造老企業對彌補工業技改的資金缺口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需要持續地進行技術升級換代,如果沒有持續的技改投入,即使企業目前經濟效益比較好,在長期競爭中也將難以維持。

2、可以推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

不可否認,跨國公司近年來引入中國的技術絕大多數並非是其最先進的,有些甚至是已經處於衰退期的成熟技術,儘管如此,絕大多數技術仍高於國內水平。跨國併購可以推動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並通過技術外溢和擴散等途徑帶動國內同行業企業的技術升級。

3、可以促使國有企業轉換機制。

傳統的計劃體制下,國企產權關係不明晰,投資主體不明確。近十年來,國企不斷進行改革,

但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企業效率與就業之間、骨幹企業與其負擔的社會福利團體之間的關係始終不能有效理清。國有企業引入外國直接投資,實現了國有企業與外商資本的結合,不僅改變了國有企業單一的資產結構,而且通過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建立法人治理結構,使產權關係明晰;國有資產與外資合二為一,資本追逐利潤的屬性便顯現出來,一改國有資產動力不足、約束力軟化的弊端;資本要求增值的本性將毫不留情地排除一切非生產經營因素的干擾,甩掉企業的“包袱”,實現要素的合理組合和技術進步;由於合資企業外商參與管理,並參照合資企業法運作,這就從產權和法律制度上解決了政企不分的問題。與此同時,合資企業採用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在工資制度上引入激勵和約束機制,並依法建立起企業員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從而使企業成為能夠與市場經濟完全接軌的市場競爭主體。與此同時,併購重組時國企可以與跨國公司進行協商,採取多種途徑來解決富餘人員的安置和債務償還問題,這對處於停產、半停產和嚴重虧損狀態的國企來説更是一條較好的出路。

4、可以使國內企業更有效地參與國際分工。

根據維農的產品生命週期理論,一種產品的生產依次在創新國、其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轉移。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時候,跨國公司會考慮已有的分支機構和生產能力。在同等條件下,如跨國公司在中國有其權益,會優先考慮將生產轉移到中國來,從而使中國較其他發展中國家獲得一定的技術優勢。

5、可以培養高級技術和管理人才。

通過併購,跨國公司可以將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理念帶入中國。企業併購後在其中工作的中方技術和管理人員,將構成未來中國企業的有生力量。

二、不利方面。

1、技術方面。

外資進入國內市場,同時還會提高技術人員的僱傭成本,這就從相反的方向影響了研究開發成本。而且,正是由於財務雄厚的跨國公司抬高了技術人員薪水,國內企業的研究與開發隊伍穩定性更差了,這可能對這些企業技術創新過程的連貫性帶來深刻的影響。

2、跨國併購可能會抑制國內企業家要素的積累和成長。

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除了依靠資本、技術等要素的積累和成長外,更重要的是依靠本地企業家要素的積累和成長。企業家要素是當地技術、生產和組織創新的源泉,也是調動當地各種資源,形成當地經濟長期發展基礎的關鍵要素。跨國公司在兼併與收購後為了貫徹其全球戰略,往往會控制公司的主要領導地位,原有中方領導者或者被迫服從跨國公司的全球戰安排,或者被排擠到次要位置。同時,跨國公司為在東道國取得壟斷高額利潤,往往採取傾銷等手段打擊國內同類競爭者。

3、會導致本國企業在國際分工中的依賴性。

在當代國際分工中,企業的研究開發能力、管理技能和銷售技能是一個國家在國際分工中處於優勢地位的基礎。中國的企業一般還不具備這種能力與技能,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動地被跨國公司捲入國際分工活動,這就造成其在參與國際分工中對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在技術、管理和銷售渠道等方面的依賴。

4、可能會導致國民財富的流失。

跨國公司在收購兼併國有企業時,傾向於低估國有企業資產,在國有企業處於經營困境時表現得尤為突出。如果併購前沒有對國企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合理評估,往往會在併購中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5、可能會削弱國家宏觀調控力度。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跨國併購利弊的分析總結。企業想要擴大市場提升知名度獲得更大利益往往會選擇跨國併購,但是跨國併購確實也存在着很大的風險,當前市場競爭下選擇跨國併購也是有利有弊的,一定要做足功課不可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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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利弊 併購 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