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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連續90天股東是怎麼回事?

在上市公司中,股東可能有好多,大股東小股東,持有股份的時間不一致,流動行可能也比較快,在公司法有着連續90天股東的這一內容,那麼有關公司法連續90天股東這一規定,是怎麼回事的呢?今天和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法連續90天股東是怎麼回事?

一、連續90天股東的説法來源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目的和意義

本條是對股東大會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規定。公司法102條是為了保護中長期股東的利益,所以就有連續90日的時間規定。另外,也是為了防止一些小股東、短期股東濫用自己的權利。因此,連續90日就是90天內一直持有該股份,或者90日以上。

三、相關其他內容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守法定程序,確定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這是會議能夠正常召開並有序進行的重要保證。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人包括:

(1)董事會。董事會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的公司經營決策機構,最瞭解公司的情況,是股東大會會議最適合的召集人,除特殊情況外,董事會為股東大會會議的法定召集人。同時,董事對公司負有注意及忠實義務,應當根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通過董事會決議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於股東大會年會,董事會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時間、按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召集。在出現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並保證在2個月內召開。

(2)監事會。監事會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可以召集股東大會:一是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年會的義務時;二是在出現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董事會在2個月內未召開股東大會時。

(3)符合條件的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者和公司財產的最終所有者,在股東大會會議不能正常召開的情況下,應當賦予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力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較多、股權分散,如果賦予每一股東此項權力而不給予必要的限制,可能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甚至導致公司組織機構和運營的混亂。因此,本條對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力做了以下限制:

一是持股數額的限制,必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二是持股時間的限制,必須連續持股90日以上:

三是程序限制,必須是在出現應當召開股東大會的情形,而董事會、監事會均不履行其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義務時,上述股東才能自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主持人包括:

(1)在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時,董事長為主持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在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時,監事會為主持人。

(3)在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時,召集會議的股東為主持人;股東為數人時,該數人為共同主持人或者推舉其中一人履行主持人職責。

綜合上文來説,公司法連續90天股東的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中長期股東的利益,防止短期股東濫用權利,是針對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規定,持股時間需連續持有90或者90天以上才有在一定情況下自行召集和主持的權利,也是一種權利的限制,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