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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餐飲店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開餐飲店的申請手續如下:
1、向工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2、申領《餐飲經營許可證》;
3、向環保部門申請環境影響報告的檢驗;
4、向消防部門申領消防安全許可證;
5、拿到以上證件後,再向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6、向税務部門申請辦理税務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説明理由。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依法制定並公佈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明確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範圍和申領時限。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並取得排污許可證;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暫不需申請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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