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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要股東的認定標準

公司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對於控股股東的認定是統一的,有兩個標準:持有股權50%以上(通常稱之為絕對控股股東)或雖未持有50%以上股權,但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通常稱之為相對控股股東)都可以認定為公司控股東。

企業主要股東的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