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訂合同需要的資料有哪些?
一、分公司簽訂合同需要的資料有哪些?
第一類:五證--經過最新年檢並加蓋公章的 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税務登記證,銀行開户證明,法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第二類:公司的專業資質證書、產品證書、代理證書、認證證書;都需要在有效期內。例如 ISO9000證書、項目經理證書、軟件企業證書、專利證書等等。
對於個人來説,主要是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以及需要抵押物的原件正書和評估證書,還有擔保文件等等。
二、店家沒有營業許可證,簽定的合同有效嗎?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於“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從而成為合同主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一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分公司可以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獨立營業,具有獨立締約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綜合上面所説的,分公司是可以簽訂合同的,但必須要要提交相關的材料才可以進行處理,特別是總公司的授權書一定要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和對方公司的合法利益,如果在出現違約了之後,總公司就會承擔起違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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