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嗎?
一、分公司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嗎?
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於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後尚未履行的,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二、分公司和總公司的關係區別是什麼?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綜上所述,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如子公司,其沒有法人資格,在總公司的管理下開展經營活動。當然,分公司也具備營業執照,可以對外簽訂合同。除了常見的購銷合同,分公司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和入職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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