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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自願放棄股東權益是否合法?

一、股東自願放棄股東權益是否合法?

股東自願放棄股東權益是否合法?

股東自願放棄股東權益是合法。因為這本身就是屬於當事人所擁有的一項自由的權利,法律對此並不做出過多的一個限制,但也需要明白的是,我們國家對於義務方面的履行的時候是一種強制性的,不能夠隨意的來進行一個放棄。

二、股東申請解散公司的法律規定

1、解散公司訴訟提起人資格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股東條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須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才有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2、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定理由

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定理由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那麼,我們該如何判斷“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呢?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自2008年5月19日實施)中對此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下列四種情形可以體現是股東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嚴重困難,即公司處於事實上的癱瘓狀態,體現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全失靈,不能正常進行經營活動,如果任其繼續存續下去,將會造成公司實質利益者即股東利益的損失,在這種情形下,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救濟渠道。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當代社會對於股東來説,他們所擁有的權利是比較多的,而最重要的一種權利就是年終的時候能夠獲得一些財產的利益,當然這也是在公司發展狀況比較良好的情況下才能夠獲得,所以還需要依據公司運營狀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