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税收政策是是什麼?
一、公司合併税收政策是是什麼?
(一)契税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併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併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税。
(二)印花税
以合併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三)企業所得税
一般税務處理: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税基礎,以公允價值確定;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
特殊税務處理:
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併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併,股權支付對應部分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税基礎,以被合併企業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税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可由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二、企業合併的流程
1、企業合併程序由董事會決議。公司合併應首先經由董事會作出合併決議。儘管我國公司法沒有對董事會的合併決議作出規定,但這確屬應有之義。
2、企業合併程序股東會決議。公司合併對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對股東利益影響甚大。因此,公司合併必須經由股東會同意後方可實施。我國《公司法》規定,其決議方法,在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訂立合併協議。《公司法》第174條規定,企業合併,應該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合併因當事公司之間的合同而成立。一般來講,在公司合併實踐中,往往是公司管理層在得到公司董事會的授權後即進行合併談判,並代表雙方公司擬定“合併協議”。
4、政府批准。如果合併需要取得主管機關審批的,則需要取得其批准。如修訂以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併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綜上所述,公司在合併的時候需要繳納的税費主要由契税、印花税、企業所得税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税費,公司合併所產生的税費,企業要依法向税務機關進行繳納,任何偷漏税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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