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的私募基金收税政策是什麼?
一、私募基金基金層面的税收問題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營業税,營業税税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較複雜。私募股權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税法》。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範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
基金層面的税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納税,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税,税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税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税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31號文)、2008年《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税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
二、外地的私募基金如何納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看了我國目前外地的私募基金收税政策可知,對於公司方面來説,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税。對於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來説,目前國家有鼓勵投資的優惠政策,不管在哪裏買的基金都暫時不收税。但是需要注意一點,是暫時不收税,不確定以後收不收税,到時候以新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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