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債權人的權利是什麼?
一、企業破產債權人的權利是什麼?
企業破產債權人的權利是可以在規定時間之內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後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因此公司按時申報債權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除外。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滿後15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法院或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二)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三)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上述對債權人會議的規定,實際上也表明了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如果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可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7日內提請法院裁定。
二、 破產清算組成立是怎樣的?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一個企業因為資金方面存在着問題,面臨着資不抵債的這種狀況的話,那麼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的,對於使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是可以進行破產清算,但是如果涉及到債權方面的問題的話,那麼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來進行債權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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