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的公司法人環保職責有哪些?
我國公司法除了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指導,還約定了公司的環保職責。可是,由於相關文件發佈途徑有限,很多人對環保相關的法律內容不太清楚。那麼,我國法律規定的公司法人環保職責有哪些?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麼公司法人?
公司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 民事權利 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 法定代表人 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 法人 ,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範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 法律效力 。
我國法律規定的公司法人環保職責有哪些?
在環境法規的實施中,對違法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後果和主觀因素的不同、要追究法律責任,分別給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種不同的法律制裁。
一、刑事責任:
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並造成公共財產或人身死亡的嚴重損失,已構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構成危害環境罪需具備三個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和過失;
(2)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3)該行為違犯刑法應受到處罰。
二、行政責任:
違犯行政法規造成一定的環境損害或其他損失,但未構成犯罪的,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應負行政責任。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承擔行政責任需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行為人主觀上要有故意和過失;第二,有違犯行政法規的行為。例如,違反“三同時”的規定;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性污染事件;違反森林、文物保護、自然保護法等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等。
三、民事責任:
公民或法人因過失或無過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損害環境的行為,而造成環境污染、被害者損失或財產損失時,要承擔民事責任。構成民事責任需具備四個條件:
(1)有損害行為或其他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
(2)造成了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損害後果;
(3)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有過失或無過失損害環境的行為。民事責任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其他法律責任合併使用。在民事責任中,主要形式是賠償損失。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公司法人需要承擔環保職責,其中的重點就是在公司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時,公司法人需要承擔需要的法律責任,甚至是還要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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