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背書銀承合同是否符合規定
一、分公司背書銀承合同是否符合規定?
分公司背書銀承合同經授權符合規定要求,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本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開展經營活動,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當然也包括了簽訂合同這樣重大、不可或缺的環節。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
分公司雖然不具備法人的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那是無效。
銀行承兑匯票則根據承兑銀行的信用等級分別在應收票據和應收款項融資的科目中列報。對於信用等級一般的銀行承兑匯票,其處理方式和商業承兑匯票一致。
而對於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承兑匯票,如果企業經常進行票據貼現或背書轉讓,由於這些票據信用等級比較高,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的相關規定,可以認定為企業在業務中出售,且能夠完成出售行為,考慮到企業並不能百分之百全部進行貼現或者背書,所以企業對於銀行承兑匯票的業務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為目標,又以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則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報為應收款項融資。在背書貼現時終止確認。
二、背書銀承合同有哪些限制?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背書銀承合同的限制有: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兑、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綜上所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分公司簽訂的背書銀承合同,如果經總公司授權資格下是法定有效的,但是必須符合經營範圍和資質要求,如果分公司以個人名義對外簽訂保證合同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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