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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借款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普通老百姓有可能因為經濟上困難,所以需要向他人進行借款,同樣的公司內部也很容易發生一些資金週轉不開的現象,因此無論是企業之間還是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都是比較常見的,很多人對此想要清楚瞭解一下,公司法股東借款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公司法股東借款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一、公司法股東借款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按照股東的類型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借款股東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在2015年9月1日以前,我國法律禁止企業之間的借貸,也就是説公司不得借款給法人股東。但2015年6月份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相互之間可以拆借資金。因此,如果法人股東是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公司借款的,該借款行為合法有效。

第二種情形是自然人股東。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並未禁止自然人股東向其所投資的公司借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是持肯定態度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應當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該自然人股東同時具有董事或高管資格的,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禁止公司向其提供借款。具體到上述借款合同,股東甲是自然人股東,也並非高管或董事,其與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二、作為股東向公司借款,是否構成抽逃出資罪?

國家工商總局2002年第180號文中明確規定:“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係屬於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另外根據新修訂的《註冊資本管理規定》,抽逃出資罪僅適用於註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

公司將資金借給股東,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

對於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沒有特別規定,公司借款給股東並不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但對於上市公司,需要考慮股東借款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等問題,因此一般需要先由獨立董事進行事前認定,並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在我們國家,公司打規定,股東借款是需要根據股東的性質來進行判斷的,公司的股東如果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話,那麼在15年9月之前是不允許進行借款的,在這個時間之後是可以進行借款的,自然人股東的話是沒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