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分公司簽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而言,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總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如果合同相對方事先沒有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不知道分公司的簽訂合同的權利範圍,則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是無效的呢?《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見,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如果總公司追認的,則為有效;否則為無效。
二、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間有五個區別:
1、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打個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麼分公司就是派出所。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於本公司所有。
3、分公司經營所得屬於本公司,而不屬於分公司自有。
4、分公司對外所欠債務和法律責任也歸屬於本公司,不能自行獨立承擔責任,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風險應當由本公司承擔。
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權範圍內以自已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或代表公司進行訴訟。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區別。本公司的內部職能部門,比如財務科、辦公室、人力資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三、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呢?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本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開展經營業務,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當然也包括了簽訂合同這樣重大、不可或缺的環節。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對於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説,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執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務範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在企業的經營的過程中也是會設立分公司,那麼因為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所以分公司不具備民事責任,所以合同的民事責任時需要由總公司進行承擔的,如果分公司未經總公司的允許和許可就隨意的簽訂合同後,那麼簽訂的合同也是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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