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具借條錢打入股東賬户誰是借款人?
一、公司出具借條錢打入股東賬户誰是借款人?
1、公司出具借條錢打入股東賬户的情形借款人為公司、股東,這是由於借款在實際支付時分別打入股東的個人賬户而非公司賬户,該情形實為以公司名義借款,而款項實際進入股東個人賬户,可以認定為債務的混同,個人應與公司對該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以下情形出現,股東與公司通常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户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
(5)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分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二、公司欠錢不給股東需要承擔還款義務嗎?
公司以其財產承擔有限的民事債務,股東如實履行出資義務的,並且沒有抽逃出資行為的,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若是出現以下情形,公司無法清償債務股東需要履行還款義務:
1、借款人股東出資不實,但實際出資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的,借款人股東應在出資不足範圍內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借款人股東抽逃公司資本,但借款人實際出資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的,借款人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本範圍內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3、借款人股東出資不足或者抽逃出資導致借款人實有資本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先由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由股東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對於公司是借款人的情形,借條上會蓋有公司的專用章,借到的款額也會打入公司的專用賬户,若是錢是打入某特定股東的賬户,可能會導致股東、公司的債務混同。對於此種情形,後期若是公司不能濾芯還款義務,則股東可能需要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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